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8×300%×加班小时数。举例
张三的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月标准工资为4350元,除此之外再无奖金、津贴、补贴等另外的收入。张三在某年的5月工作日晚上加班2次,共计加班5小时,某个双休日加班半天(4小时),5月1日法定休假日加班1天。
实行计件工资制时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上班时间的,同样应享受加班工资。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企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标准上班时间以外工作的,应该依据工作日150%、双休日200%、法定休假日300%的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也就是说,如果在法定上班时间内完成一个合格品的计件单价为10元,那么,在工作日的加班时间完成一个合格品的计件单价应为15元,双休日的加班时间完成一个合格品的计件单价应为20元,法定休假日加班完成一个合格品的计件单价应为30元。
张三的企业生产某产品,实行个人计件工资制。该产品的计件单价为50元,在标准上班时间内,每月定额生产100件合格产品。由于某订单的交期提前,生产任务增加,该企业要每名员工每月至少生产120件合格品才能完成订单。
该年10月,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生产任务,张三当月除了完成定额的100件合格品外,经车间主任安排,利用工作日加班多生产了10件合格品,利用双休日加班多生产了5件合格品,利用法定休假日加班多生产了5件合格品。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上班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工时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在做的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上班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上班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上班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8×150%×超过标准上班时间的小时数+月工资基数÷21.75天÷8×300%×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小时数。举例
某企业某类岗位实行综合工时制,张三是该岗位的一员,月标准工资为4350元,除此之外无奖金、津贴、补贴等其他收入。某年5月,张三除了正常出勤外,在工作日加班合计20小时,双休日加班合计8小时,法定休假日加班合计4小时。
一般情况下,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需注意,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8×300%×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小时数。
某企业某特殊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张三是该岗位的一员。张三的上班时间为每天的18:00~22:00,周六日和法定休假日照常上班。张三的月标准工资为4350元,除此之外无奖金、津贴、补贴等其他收入。
某年10月包含3天法定休假日(国庆节),张三全部按照该岗位每天的上班时间正常出勤。
许多企业年底会给员工发放年终奖。员工的年终奖该如何测算?季度奖金或者半年度奖金该如何测算?不同的企业和环境,方法不同,但方法逻辑基本相同,我介绍其中的一种方法。